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322财保83号
申请保全人:***,女,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建平县。
被保全人:建平顺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文化街24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建平顺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建平顺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的帐户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29万元,被保全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建平顺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的帐户存款29万元。冻结期间不得转账,支取,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申请保全人***辽N×××××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转让,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手续。逾期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申请保全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井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