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2民初4159号
原告:***,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
省建平县***道平安地村1-16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平顺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镇文化街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建平顺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自愿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缓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