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22民初1289号
原告:***,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妻子),女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被告:建平顺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平县***街道文化街2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喀左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喀左县大城子镇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辽宁强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61A号8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建平县红山顺意建筑施工队,住所地建平县红山街道爱华社区。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被告:***,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第三人:建平县永益汽修部,住所地建平县***街道建安社区。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原告***诉被告建平顺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喀左支公司、辽宁强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平县红山顺意建筑施工队、***、第三人建平县永益汽修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 颖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