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784号之一
原告: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东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余必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玖,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灵,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新金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青年路2436号。
法定代表人:张淑英。
原告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新金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60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5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谢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