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金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新金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784号之二
申请人: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东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余必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玖,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灵,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新金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青年路2436号。
法定代表人:张淑英。
申请人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新金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苏0116民初78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新金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新金尔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庭下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准许。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新金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谢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