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银电力有限公司

沈阳鑫银电力有限公司与沈阳市于洪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14执90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鑫银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鑫银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7)辽0114民初144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114执90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姜鼐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