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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宝财诉被告沈阳鑫银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皇民二初字第278号
原告姚宝财。
被告沈阳鑫银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姚宝财诉被告沈阳鑫银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现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返还原告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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