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北城上城企业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2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商初字第00101号
原告石家庄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四中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常红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继和,石家庄市新华凯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城上城企业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13号小谈村综合各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城上城企业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中奥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中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城上城企业策划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21元,减半收取1110.5元,由原告石家庄中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