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02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大屯场新街。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南路。
被执行人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粑粑坳。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贵州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某某、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8)黔0602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由被执行人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贵州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99999.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6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郑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但被执行人郑某某、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司法网络查询有发现被执行人郑某某有银行存款1000元,该存款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贵州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某某有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下调查铜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某某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线下调查福建省南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现被执行人位于南安市溪美办事处新华南路有住房一套,但该房屋已设置抵押并办理备案登记,且系被执行人郑某某的唯一居住生活用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33578元,该存款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贵州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车辆共计6辆,但该6辆车均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下调查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对此,申请执行人贵州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予以认可,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州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9)黔0602执301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覃智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田 坤
书 记 员 王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