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622民初245号
原告:玉屏县新兴水泥制品厂,机构代码L42343805,住所地玉屏县皂角坪村。
经营者,***,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大龙三鑫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原大龙老汽车站后面高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大龙三鑫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抚溪江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抚溪江村后锁组。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50岁,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玉屏县新兴水泥制品厂与被告贵州大龙三鑫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大龙三鑫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抚溪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玉屏县新兴水泥制品厂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屏县新兴水泥制品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屏县新兴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玉屏县新兴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湖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