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龙三鑫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大龙三鑫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602民初2410号
原告:贵州大龙三鑫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大屯场新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驻所地: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南路301号28栋18号,现居住地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大龙三鑫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大龙三鑫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贵州大龙三鑫工程服务有
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席爱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