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301财保20号
申请人:***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世纪生活小区世纪园A幢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5119689A。
法定代表人:丁正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兴,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明,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技师学院,住所地**市鹿城镇上白庙职教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3004318458819。
法定代表人:卢显亮,该学院院长。
申请人***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技师学院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安分社账号为27×××12账户内资金2723833.18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技师学院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安分社账号为27×××12账户内资金2723833.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普 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