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正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云南正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执行楚雄技师学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执行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301执保215号
申请人***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技师学院。
***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执行**技师学院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2723833.18元【保全冻结**技师学院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安分社账号为2700010903702012账户内资金】,现已保全冻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2017)云2301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祝 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茶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