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301执保215号
申请人***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技师学院。
***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执行**技师学院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2723833.18元【保全冻结**技师学院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安分社账号为2700010903702012账户内资金】,现已保全冻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2017)云2301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祝 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茶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