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322执异9号
案外人梨树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唐立文,局长。
住所地梨树县梨树镇南大路258号。
委托代理人李雪涛,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成,局党组成员。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俊杰,董事长。
住所地梨树县。
被执行人梨树县通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德义,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梨树县梨树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梨树县通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作出(2018)吉0322执7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梨树县通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梨树镇交通小区46号(44.81㎡)、47号(47.44㎡)、50号(94.89㎡)、71号(75.79㎡)、74号(51.47㎡)、75号(85.79㎡)、76号(85.79㎡)、78号(47.18㎡)、81号(58.62㎡)、82号(41.47㎡)、86号(75.79㎡)的11个车库。查封后,案外人梨树县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梨树县交通运输局称:梨树法院作出的(2018)吉0322执7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位于梨树县交通小区的11个车库,该执行裁定书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因为上述查封的11个车库是异议人的合法财产,异议人与本案的执行不存在任何关系,异议人依法享有所有权的车库没有任何根据被查封,请求解除对11个车库的查封,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梨树县通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诉讼审理阶段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梨树县通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梨树镇交通小区46号(44.81㎡)、47号(47.44㎡)、50号(94.89㎡)、71号(75.79㎡)、74号(51.47㎡)、75号(85.79㎡)、76号(85.79㎡)、78号(47.18㎡)、81号(58.62㎡)、82号(41.47㎡)、86号(75.79㎡)的11个车库,该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又对上述车库予以继续查封。
另查明,本院查封的上述11个车库无产权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信息为梨树县通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结合本案,本院查封的车库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信息为梨树县通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案外人梨树县交通运输局就该查封的11个车库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因此,对于案外人要求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梨树县交通运输局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路默然
审判员 卞旭东
审判员 董兴楠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政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