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梨树县交通运输局、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22民初3394号
原告:梨树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唐立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梨树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涛,梨树县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    
被告: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国,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梨树县通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德义,经理。    
原告梨树县交通运输局与被告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梨树县通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应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向原告梨树县交通运输局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梨树县交通运输局并未按指定期限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梨树县交通运输局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的100元,由原告梨树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审判长    王春和
审判员    张洪光
审判员    贾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