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22民初3394号
原告:梨树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唐立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梨树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涛,梨树县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
被告: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国,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梨树县通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德义,经理。
原告梨树县交通运输局与被告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梨树县通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应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向原告梨树县交通运输局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梨树县交通运输局并未按指定期限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梨树县交通运输局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的100元,由原告梨树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审判长 王春和
审判员 张洪光
审判员 贾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