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6执452号之一
移送部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景武。
本院在执行本院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106行审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执行中,经合议庭审查发现,本案应由行政机关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移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晓博
审判员 杜玉娟
审判员 陶春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