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3民初4696号
原告:吉林市超越龙发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小甸子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宋继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雨,吉林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曹景武,总经理。
原告吉林市超越龙发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超越龙发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市超越龙发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