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瑞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吉林市超越龙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瑞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3民初4696号

原告:吉林市超越龙发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小甸子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宋继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雨,吉林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曹景武,总经理。

原告吉林市超越龙发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超越龙发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市超越龙发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