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106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郑思东,局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景武。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长绿人社监理字[2018]1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对被执行人长春市永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长绿人社监理字[2018]1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田起财投诉吉林省******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合计94000元,申请执行人依法立案。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3日对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作出长绿人社监令字[2018]1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8年4月2日前,全额支付拖欠员工田起财工资94000元,并将书面改正报告及证明材料报送至长春市绿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被执行人未履行。2018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长绿人社监理字[2018]1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决定给予吉林省******有限公司下列行政处理:支付拖欠员工田起财的工资94000元整。2018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长绿人社监催字[2018]1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告知被执行人自收到该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http:?/??/?135.0.0.202?/?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xMDAwOTc1NDc%3D&language=中文””_blank?)》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拖欠员工田起财工资的事实。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长绿人社监理字[2018]1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该处理决定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经催告程序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作出的长绿人社监理字[2018]1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永春
审判员 王文辉
审判员 陈 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