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曹景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委会,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大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村长。
在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委会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5155611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70358元的义务。2019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查,其撤回申请情况属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9)吉01执恢5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宗子君
审判员 艾晓莹
审判员 李明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康一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