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瑞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吉林省瑞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行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06执10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瑞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瑞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6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长春市绿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长绿人社罚字〔2018〕1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均为零;无车辆,无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手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