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403民初524号
原告:鹤岗市昌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文化小区**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政,职务总经理。
被告:鹤岗市交通运输局,住鹤岗市工农区北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蔺大新,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鹤岗市昌益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岗市交通运输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岗市昌益建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的七日内,未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辛泽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