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403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神华节能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北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鹤岗市昌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文化小区6#住宅楼4单元1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神华节能墙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昌益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鹤岗市昌益建筑有限公司履行义务,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大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