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9044号之一
原告: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安亭镇嘉松北路6988号1幢1层108室J1083。
法定代表人:李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澜,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东,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5174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新。
被告:上海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000号9楼901、902室。
法定代表人:杜永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98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利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葛 格
书 记 员 葛 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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