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3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日丽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区路1218号2幢4123室。
法定代表人:周莹,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龙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5174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守刚,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日丽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龙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3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日丽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日丽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 耘
审判员 何 倩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