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7299号
原告:上海龙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5174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守刚,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日丽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安亭镇园区路1218号2幢4123室。
法定代表人:周铮。
原告上海龙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日丽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受理,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龙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 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晓琳
书 记 员 刘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