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296号
原告:上海墨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39号1幢1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5174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墨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3月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查,原告上海墨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墨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墨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