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02执2518号
本院在执行贵州四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贵阳金华源数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黔0102民初5576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阳金华源数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贵阳金华源数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阳金华源数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阳金华源数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财产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当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帅
书记员 张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