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黔0103民初1619号
原告贵阳鼎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视公司)诉被告贵阳金华源数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源数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海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学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华源数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买卖关系是事实。被告欠原告货款127967元,有其签字确认的送货清单、欠条为凭。出具欠条之后被告又支付了40000元,现尚欠87967元货款应予限期支付,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7967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称实际未产生律师费,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抗辩,应依法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被告金华源数码公司向原告鼎视公司采购监控设备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9年1月29日,被告金华源数码公司向原告鼎视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贵阳金华源数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法人王永身份证号码52212119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31278N)于2017年9月6日向贵阳鼎视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监控设备及配件,合计金额为182810(大写:壹拾捌万贰仟捌佰壹拾元整),期间以支付54843元(大写:五万肆仟捌佰肆拾叁元整),余款为127967(大写:壹拾贰万柒仟玖佰陆拾柒)贵阳金华源数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诺2019年4月30日前付清所有货款。特此立据。法人(签字并盖公章)王永,欠条出具日期2019年1月29日,电话156××××2111”。出具欠条后,被告又支付了货款40000元。由于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87967元,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前。审理中,原告称实际未产生律师费。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的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明书、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欠条、送货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由被告贵阳金华源数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贵阳鼎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7967元;
二、驳回原告贵阳鼎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8元减半收取999元,由被告贵阳金华源数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的同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彭海英
书记员 董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