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02执442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02民初1254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瑞盈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阳金华源数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反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的执行过程、调查结果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内容进行了书面告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02民初12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宗德
审判员 沈 帅
审判员 黄小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