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023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阳金华源数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贵阳金华源数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贵阳金华源数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贵阳金华源数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玲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曹彦青
书 记 员 金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