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0102民初3083号
原告
贵州琦讯***技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电商生态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71PU6N。
法定代表人:邹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莲,系公司员工。
被告
贵阳金华源数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31278N,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9栋1单元31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500元及违约金94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阳金华源数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琦讯***技有限公司货款31500及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琦讯***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元,由被告贵阳金华源数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程 攀
二0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伍 仪
书 记 员 姜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