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科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2民初9345号
原告:浙江科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姜荣幸。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火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金绣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蒋萃苗。
原告浙江科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友公司)诉被告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共计人民币431122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期间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33605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12月30日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火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中赢公司与案外人义乌市人民政府后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后宅街道办事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赢公司承包案外人后宅街道办事处发包的后宅街道停车场改造配套设施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安全岛施工、油漆刷漆、挡车器、抓拍单元安装、停车场车位诱导系统、车位余位系统采购及安装、管线穿线、减速带装等弱电工程。之后,中赢公司(甲方)与科友公司(乙方)于2018年8月3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赢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科友公司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与前述合同一致,签约合同价格为人民币431122元,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开工日期为2018年9月1日(具体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9月21日(具体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20日历天。合同并就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之前,科友公司即已经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于2018年12月25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经交付使用。科友公司因中赢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经催讨无果,起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科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31122元。
二、被告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科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损失28852.24元(431122元从2018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13197.12元,之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020年6月30日为15655.12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科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科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元,由被告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93元;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迪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 王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