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82民初15034号
原告: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江边西路41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蒋萃苗。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巧红,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不承担支付被告工资18333.33元的义务。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8日,被告向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工资等费用。2016年8月16日,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定原告支付被告工资18333.33元。因原告未拖欠被告工资,故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遂成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认为:原告起诉系不服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义劳仲案字[2016]第0643号仲裁裁决而提起,本院查明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在上述仲裁裁决中的被申请人,如不服裁决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因此,原告向本院起诉,不符合规定,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