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科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执1010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科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968号,组织机构代码731536669。
法定代表人:姜荣幸。
被执行人: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金绣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554792863。
法定代表人:蒋萃苗。
申请执行人浙江科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2民初93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科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科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31122元及利息等。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3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尚需负担执行费4093元、诉讼费4093元、保全费277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科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2执101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子丰
审判员  蒋晓东
审判员  邹欣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