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81民初1071号
(2018)吉0281民初107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殿武,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刘程,总经理。
**与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长春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蛟河市国土资源局的工程款2.5万元。因**申请撤诉,故应对长春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蛟河市国土资源局的工程款解除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长春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蛟河市国土资源局工程款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吴庆莹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延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