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津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7民初1027号
原告: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亚泰杏花苑10栋108室。
法定代表人:刘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君,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天津津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大尹村大尹闸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清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宁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计323.5元,由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艳
人民陪审员  薄 璐
人民陪审员  胡术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庞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