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津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7民初3276号
原告:天津津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大尹闸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清宽,经理。
被告: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亚泰杏花苑10栋108室。
法定代表人:刘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君,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校焱,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津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津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津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津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6元,由原告天津津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凤晖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