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103执恢68号
申请人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十二区。
被执行人吉林万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111号万晟商务港A座7楼。
被执行人长春市豪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乐群街8-118号。
被执行人长春高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亚泰杏花苑10栋108室。
被执行人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亚泰杏花苑10栋108室。
被执行人高冬,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豪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高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冬、***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吉长国安证经字第552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证内容为“现应申请人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长春市豪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万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高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冬、***,执行标的为900万元,以及执行中的相关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15)吉长国安证经字第5528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执行结案。
执行员 王 勇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