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81民初1071号
申请人:**,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殿武,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刘程,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蛟河市国土资源局的工程款2.5万元,并提供担保金6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蛟河市国土资源局的工程款2.5万元。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不得支付、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权利。
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庆莹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延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