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81民初1071号
(2018)吉0281民初1071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殿武,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61年11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