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04民初37***号
原告:***,男,1985年5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大安市太山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被告:河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被告:吉林省吉源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河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吉源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