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2民初12853号
原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虹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200E。
法定代表人:顾永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林山,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孟,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成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星都总部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688197568。
法定代表人:叶永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水,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泉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月家村委会梨花村村民厂房信用代码91530127688584779K。
法定代表人:陈雪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晋榕,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云南成高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泉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成高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公司在案件审理之中,宣判以前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成高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泉塑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121元,全额退还原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公司。
审判员 马海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