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泉塑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泉塑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特91号
申请人:云南泉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嵩明县月家村委会梨花村村民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雪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3月29日出生,住址:云南宣威市。
申请人云南泉塑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云南泉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泉塑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云南泉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嵩劳人仲案字【2019】93号嵩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征。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 丹
审判员 邓林春
审判员 杨 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奚琳
书记员李佳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