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40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连三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27466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君子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连亿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商业大街38号6、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2600929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三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川公司)因与上诉人大连亿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4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上诉人亿顺公司主张给付欠付工程款。一审时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但亿顺公司提出异议称对于隐蔽工程5号集水井所涉及的83口井的工程量及造价未予认定。经查,造价鉴定报告中确实未包含隐蔽工程部分,而在当事人未予明确放弃鉴定情况下,应对亿顺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及造价予以确认。同时,因案涉工程存在他人继续施工完成等情形,应结合当事人提举的证据,确定属于亿顺公司实际施工的范围及工程量。另一方面,依据合同约定,质保金为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5%,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且能够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省优和国家级奖项申报及进行整改的,保修金无息返还乙方。质量保修期自甲方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起计算。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防水、外保温部分保修期6年,其他部分保修期2年。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交付发包方使用,对于工程质量只是推定合格,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亦涉及质保金是否予以返还等。上诉人三川公司提举的2022年11月23日,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医院向三川公司出具《普兰店区南山医院关于地源热泵出现问题的函》证实,发包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原因如何,需经专业司法鉴定予以确定。现三川公司称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进行鉴定并提出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申请。
综上所述,本案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4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25063元、上诉人大连亿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6686元,各自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