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4025号之一
申请人:**,男,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亿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亿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21)辽02民终35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大连亿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3,501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田 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