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06民初3399号
原告:保定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后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位:董事长。
被告: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地矿花园小区18#—110。
法定代表人:任雪飞,职位:经理。
原告保定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保定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定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