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保定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06民初3472号
原告:保定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后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矿花园小区18#-110。
法定代表人:任雪飞,经理。
原告保定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电力)与被告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东电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思源电力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思源电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辽市蒙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元,由原告保定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寿志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