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昊择窗业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昊择窗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执147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昊择窗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宽城区兰家镇邱家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杨文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清荣大道康居建材大楼东边三层。
法定代表人:俞昌龙,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昊择窗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5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鹤
审判员 张维峰
审判员 呼均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营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