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昊择窗业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昊择窗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执保30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市昊择窗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昊择窗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春市昊择窗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春市昊择窗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账户存款人民币411797.8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聂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恩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