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昊择窗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昊择窗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4民初1319号 原告:**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南关区西三道街48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昊择窗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宽城区******二社。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昊择窗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市昊择窗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