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4民初1319号
原告:**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南关区西三道街48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昊择窗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宽城区******二社。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昊择窗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市昊择窗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